剛看到有關 I集團 & E公司的的判決,鬆了一口氣!
我並沒有使用E軟體,我也希望喜愛的歌手可以有更多的銷量。但是很疑惑的是,站在消費者立場,P2P下載是一個很方便且經濟的工具,I集團為捨不花多一點心思在怎樣運用這個工具來獲利?而是還在執著於對消費者不利的光碟買賣呢?!
如果以人類科技進程來看,這是科技進化的一環,雙方(技術&權利)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,而不是互相消滅!(雖然說光碟買賣一定會被消滅!)
就現在的情形來看,I集團抓狂的程度就好像大嘴巴的政治家,說什麼司法背叛了音樂的話,我想,他們比較想說的是「司法背叛了CD專賣店和音樂行銷公司」吧?!
一個音樂人的作品很容易的被傳播、被接受、被喜愛,在本質上這應該是音樂人最希望發生的事情,怎麼現在好像要倒退回去呢?就好像當年蒸氣機運用在火車上這件影響人類歷史非常深遠的事情,卻就是還有人要騎著馬跟你說他才是趨勢,我想當時一定有很多各種非理性批評蒸氣火車的流言,就好像現在的「背叛音樂」一樣。
其實,很多音樂人並不瞭解P2P的興盛會對音樂產業產生多大的正面影響力。他們在I集團的蠱惑之下,很多都出來反P2P,這真是讓我心疼!一些歌手的作品,雖然還未在大陸發行,就有很高的下載率,所以知名度很高,但是獲利方好像與他和唱片公司無關,因為那些都是非法下載點。想想,如果在台灣的歌手們,在網路提供其作品的下載,我們也假設找到了獲利方式,而且下載率在大陸也很高,這是不是比現在實體CD更快、更方便地到達消費者手上?
當然,現在蘋果的iTunes等網站,也已經提供了這種服務,Yahoo!也已經加入戰場,只有I集團一直在叫嚷:「科技進步會把實體CD通路搞垮啊!」「我們的生存比人類科技進程還重要!」……